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9********,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镇**村灵***附近与杜某某发生打架,刘某某用刀将杜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杜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彦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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