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宿舍**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茂南区**镇**村委会**处,非法兴建经营铝锭加工再生厂,刘某某是该铝锭厂的老板,该铝锭厂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环保审批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违法排污,并聘请江某某、龙某某(另案处理)到铝锭厂工作,负责对其所购进的铝废料利用破碎机进行打碎、再放到清洗池内清洗铝废料杂质,产生的污水、废弃物直接排放到旁边鱼塘内。经检测,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委会**处铝锭加工厂非法填埋面的98.246吨固体废物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事件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1136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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