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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4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2015年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来的宜春市袁州区****屯林场**号院内寻找其女朋友魏某某,几次呼喊魏某某但无人回应,便心生烦躁,遂捡起地上砖头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轻型箱式货车的前挡风玻璃、车灯、后视镜等部位砸坏。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又将魏某某家部分玻璃砸坏。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刘某某还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另外一辆面包车后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车辆维修费共计人民币5956元。

被告人刘某某离开魏某某家后,又来到袁州区正荣街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馆寻找魏某某,但仍未找到,遂用啤酒瓶将店内的一台冷藏展示柜砸坏。之后,被告人刘某某还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手机摔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冷藏展示柜和手机价值人民币1870元。

2019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号小汽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环城西路日出天下小区前路段时,与易某某驾驶的赣C*****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辆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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