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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中共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小区**号楼**楼**单元。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城团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众城超市门前路段时,与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号小型轿车相刮撞。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峰

孟庆秀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6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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