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着黑色两轮电瓶车从阜南县**镇家中出发,经过**镇**村**队张某甲家门口时遇见被害人陈某某在门口,刘某某将陈某某拉到屋内脱掉其裤子,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云飞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