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9********301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湘源村半坑**号,现住福建省政和县凤嘴庄**号四楼,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政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向镇前镇湘源村和村民承包了村民联户所有的“青岭林”山场。刘某某为了在该山场种植锥栗,于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使用柴刀和油锯将“青岭林”山场内林木采伐后过火炼山,并雇工对山场进行开路。2018年1月刘某某将采伐的部分杉木和松木以7200余元人民币销售给镇前村民宋某某,部分林木运至家中当柴火烧,剩余林木被其丢弃在山场山沟处。经政和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林权属于,林权非共有,被伐山场位于政和县镇前镇下庄村047林班03大班070小班范围内,面积为31亩,立木蓄积量为108.0517立方米。
2019年11 月19 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政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7200元人民币,扣押于政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案发后,刘某某主动缴纳补植复绿金两万元人民币于政和县林业局,用于生态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林权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叶某某、宋某某、叶某甲、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伐山场面积和林木立木蓄积量鉴定意见;
5.被伐山场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承包经营的山场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08.051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桂娥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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