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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男,19**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唐河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唐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唐河县城郊乡刘洼村村民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刘洼村村民刘*家的杨树卖与他人并采伐,造成盗伐林木6株,非法获利2800元。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盗伐的6株杨树折合立木蓄积4.5331立方米。

2019年11月4日刘**已赔偿被害人刘*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被盗林木权属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潘**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的陈述;

4、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5至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发武

蒋大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现住唐河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及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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