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刘某某(聋哑人),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老河口市**路**园**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0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2月12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21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7月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7月1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至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佯装看衣服,窃取服装店内放置的手机共三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3日18时许,刘某某到老河口市商业街中段“怦然心动”女装店,趁店主王某某不注意,将吧台上红色苹果XR手机盗走,并于当晚销赃。
2.2019年4月30日18时许,刘某某带着女儿到老河口市两仪街“漫天雨”女装店,趁店主周某某不注意,将吧台上玫瑰金OPPOR9S手机盗走,后销赃。
3.2019年6月29日20时许,刘某某到老河口市胜利路武商二楼“哥弟”女装店,趁工作人员陈某某不注意,将吧台上紫色OPPO R17手机盗走,后销赃。
7月2日,警察在本市航空路117号福瑞家园7栋3单元101室将刘某某抓获。经鉴定,刘某某盗得三部手机的总价值85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照片、收据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是残疾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建强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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