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7********,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份多次在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盗窃手机,具体事实如下:
1.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至吉徽苑肥猫网咖,趁被害人刘某乙熟睡之际,将刘某乙放置在电脑旁的VIVO X9手机(玫瑰金色)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45元(人民币,下同)。
2.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至吉徽苑凯南网咖,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李某某放置在电脑旁的OPPO R9m手机(玫瑰金色)盗走,后以22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02元。公安机关于12月22日将被盗手机发还李某某。
3.11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瑞徽苑树呆熊网咖,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张某某放置在电脑旁的VIVO Y93S手机盗走。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44元。
4.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至禄徽苑三人行网咖,趁被害人庄某某熟睡之际,将庄道成放置在桌子上的魅族NTOE 5手机(玫瑰金色)盗走,后以5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无法评估价值)。公安机关于12月22日将被盗手机发还庄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信息查询、收据、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平面示意图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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