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三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组。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左右流窜至双流区东升**路**号**小区**栋**单元**栋**号门口,乘该屋房门未关之际,将放在屋内门口处鞋柜上的房门钥匙拿走。后于9月30日下午15时左右,刘成龙再次来到东升**路**号**小区**栋**单元**栋**屋内,在屋内房间翻找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后离开,后于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刘某某再次来到东升**路**号**小区**栋**单元**栋**号用钥匙开门准备进入房屋内行窃时,被该房屋主人发现被挡获。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英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838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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