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精工坊洗车行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路**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7日至2月10日期间,在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欧亚超市彩票站内,被告人刘某某分三次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刮刮乐彩票约29.5本,共价值人民币1765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张某某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及照片;
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三次盗窃李某某彩票站内价值17655元的彩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岩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起诉卷宗内含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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