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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盗窃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6月到11月期间,被告人刘**分9次在汤阴县宜沟镇盗窃他人汽车中的的柴油共价值5244元。

1.2019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到汤阴县**镇**街何**家门口,盗窃何**停放的收割机油箱内的90升柴油,价值500.04元。

2.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刘玉庆到**镇**路和宜政**路口,盗窃韩**的一辆钩机油箱内柴油120升,价值690元。

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到**镇**街,盗窃石**两辆钩机油箱内柴油180升,价值883.5元。

4.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在**镇**街偷过两辆钩机的柴油后,到**镇**大道中段全家福超市路口路南,盗窃安**两辆钩机油箱内柴油150升,价值883.5元。

5.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到**镇**大道东段,盗窃韩**货车油箱内柴油约90升,价值530.1元。

6.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到**镇**大道中段全家福超市路口路北,盗窃殷**一辆钩机油箱内柴油120升,价值706.8元元。

7.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到**镇卫生院门口,盗窃冯**一辆钩机油箱内柴油30升,价值173.7元。

8.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刘**到**镇**街桥桥南路东,盗窃彭**一辆红色的货车柴油30升,价值173.7元。

9.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到**镇**大道东段,盗窃韩**货车油箱内的柴油90升,价值525.6元。

被告人刘**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涉案赃物已经退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刘**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

(2)刘**退还赃物证明;

(3)柴油价格证明。

2.受害人何**、韩**、石**、安**、殷**、冯**、彭**、韩*宾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伟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羁押场所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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