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号,现住**市**区**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4月份,任某某乘火车去安康市旬阳县参加康婷化妆品直销会时,在火车上结识了同为康婷产品直销员的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8、9月份,刘某某来兴平市找到任某某,称自己捡到了几块价值很高的“陨石”,邀请任某某投资4万元作为该“陨石”的拍卖费,待“陨石”拍卖后给任某某分红。任飞叶起初并不相信,2018年10月底,刘某某拿出一份“审核报告”的手机照片,上面称其鉴定的两块石头为“陨石”,该“陨石”每克1万元,两块共重390.7克,总价值390.7万元,任某某遂相信了刘某某的说法,但任某某称自己只有3.5万元,刘某某称任某某可以投资3.5万元,且“陨石”拍卖后给任某某以4万元作为其投资金额。2018年11月1日,刘某某与任某某在西安市一酒店内签订了一份股份合同,2018年11月9日,任某某通过兴平市化建酒店旁的中国银行ATM机将3.5万元汇入了刘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内。任某某将钱汇给刘某某后,多次催问刘某某“陨石”拍卖进展情况,起初刘某某一直称自己家中有事,没有时间去拍卖陨石,到了2019年7月份,在任某某多次追问后,刘某某谎称已将陨石拍卖,到了2019年9月份,任某某再也无法联系到刘某某,遂报案。
2019年9月30日,民警在西安市长安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对其诈骗任飞叶3.5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刘某某交代,其还以同样方式骗取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陈爱琴4万元,陈爱琴于2018年11月12日将4万元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的中国银行柜面将4万元存入刘某某中国银行卡账户内。
经查,刘某某拿到75000元后,于2019年1月18日购买了一辆哈佛H6汽车,花费了其中的41260元,剩余的约3.4万元,被刘某某作为其日常花销挥霍一空。刘某某到案后,其家属退赔任飞叶35000元,退赔陈爱琴400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拍卖陨石让他人投资的事实,骗取他人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750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石头9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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