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路段**巷**横**号,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路**牛肉火锅店。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7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玩网络游戏“石器时代”而认识, 两人通过微信相互加为好友,但刘某某并未告知李某某自己的真实姓名且自己是男性的事实。两人在聊天过程中,刘某某得知李某某是单身且想找女朋友,遂虚构一个叫黄某某的人,用自己申请的微信号“寳兒”以黄某某的身份与李某某联系,并建立恋爱关系。刘某某在假借黄某某的身份与李某某谈恋爱期间,谎称自己是黄某某的表哥而与之见面、虚构一个叫薛某某的人是黄某某表哥的女朋友而与之联系,以黄某某自己病重需要用钱、家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保释需要用钱、家人病故需要用钱、有土地遗产要过户给李某某需要用钱等种种理由欺骗李某某,要求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付钱给他。从2014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21日,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得李某某人民币664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微信、银行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2.辩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我交待;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翠婷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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