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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1981年入伍,1987年退伍。2011年,刘某某遇到以前的战友程某某,刘某某自称现在是副师级干部。程某某为了让刘某某帮其朋友赵某某的儿子赵某甲从部队安排至军校学习,将刘某某介绍给赵某某认识。2011年10月11日,刘某某以安排赵某甲从部队去军校学习的名义向赵某某索要七万元,并给程某某出具七万元的借条。2013年10月23日,刘某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钱,遂联系程某某让赵某某再出六万元给赵某甲办理从部队转军校学习的事情,赵某某担心受骗,未给刘某某六万元钱。程某某因其与刘某某系战友关系,相信刘某某能办成事,遂给刘某某六万元现金,刘某某给程某某出具六万元借条。之后程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一直声称正在办理赵某某去部队服役的事情。直至2014年12月份赵某甲从部队退役,赵某某、程某某意识到被骗,二人多次要求刘某某退钱。2015年1月10日,刘某某退还程某某2万元。

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以给葛某某儿子葛某甲安排工作的名义,向葛某某索要五万元,后葛某某发现刘某某一直推脱不办,2013年年底葛某某在南阳找到刘某某,刘某某将五万元钱退还葛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程某某、赵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程某某提供的欠条复印件、退伍军人登记表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赵某甲、曾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程某某、赵某某、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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