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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诈骗)(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佳县**镇**村。无业。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的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在南京高速隧道准备干一个总造价1000余万元的大工程,利润丰厚,问被害人某某某是否和他一起干,取得被害人某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工程上需要买料、请领导吃饭打点为由多次在榆林市一院、榆林火车站等地先后共骗走被害人某某某136100万元,骗得赃款全部用于自己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凭****;

2.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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