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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王桥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用向别人索要的罂粟(俗称大烟)种子,撒播在自家院内。2020年2月初被告人采收食用。2020年2月23日上午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巡查发现,经清点共1787株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申某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视听资料:铲除罂粟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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