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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来厦暂住思明区**社**出租房。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湖里区**酒店及其经营的位于思明区**社的**超市内,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并通过微信昵称为“**”、“**”的两个微信号接受他人投注,从中牟利,至案发之日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人民币53744元。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湖里区**酒店**包厢内记录六合彩码单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其用于接收他人投注使用的二部手机及二张手写投注码单亦被缴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手机等物证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投注码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从中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涉案数额为人民币537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义建

检 察 员:陈婷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缴获的手机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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