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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城关镇**社区**巷*号*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临牌)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蒙城县宝塔路好又多茂超市路口时与停在路边的皖ST***小型轿车相刮,后又与停在路边的皖ST***小型轿车相撞,皖ST***小型轿车被撞后又撞到前方停在路边的皖ST***小型轿车。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云峰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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