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街道码头**家园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因有纠纷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河西派出所。后公安机关对刘某甲的血样进行提取,经鉴定,刘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相片制作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 杨某某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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