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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号,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号其家中殴打刘某乙,并持刀欲砍赵某某和刘某乙,在民警出警制止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推搡,阻碍民警执法,后民警在村民的帮助下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赵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张莹玥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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