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50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乙以阻止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家前坪(双方有争议)倒车为由将刘某甲的车子拦住。双方因为有积怨,刘某甲下车后与刘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拉扯,被旁边的人拉开。双方因为气不平继续对骂。17时许,刘某甲的姐夫伍某甲开车过来将车停放在刘某乙家前坪,刘某乙的小儿子刘某丙拿起铁铲朝伍某甲车上砸了几下,伍某甲下车后冲到刘某甲家里拿了一根棍子冲到刘某乙家里,因刘某乙母亲伍某乙朝伍某甲泼了一盆石灰,伍某甲用木棒将刘某丁打倒在地,刘某乙用铁棍将伍某甲头皮砸破出血,刘某甲拿着棍子朝刘某乙身上砸去,导致刘某乙腿部受伤。
2019年2月14日经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左胫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9日,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丁、刘某戊、伍某乙、刘某已、伍某甲、伍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7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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