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了该案的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揭西县**镇**村**村**号自家的小卖店内,提供两张方形木桌子和扑克牌供参赌人员赌博“吊红点”、“锄大地”,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2月16日,揭西县公安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刘某甲及参赌人员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丙、刘某戊、刘某己、刘某丽、彭某某等人,并扣押了赌博工具扑克牌及赌资人民币469元。至案发,累计参赌人员达到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赌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销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广东省罚款收据,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收缴财物收据,揭西县罚没缴款通知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刘某丙、刘某戊、刘某己、彭某某、刘某乙、刘某丽、刘某丙、刘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舜城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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