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下寨,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揭西县**镇**村委**村**号被害人吕某某的家中,盗走了一辆银白色珠峰牌ZF125T-3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于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2020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将刘某甲抓获归案,并在刘某甲家中扣押到被盗的银白色珠峰牌女装摩托车一辆,已将该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吕某某。被害人吕某某表示愿意谅解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案发现场、被盗摩托车、案发后的监控视频截图签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广东省无犯罪记录证明系统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光盘制作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机动车销售随车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刘某甲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家宏
检察官助理 张 微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另附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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