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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号。曾因盗窃于2003年1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拘留15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着雨衣、戴手套至本区东美路**号**店面被害人余某甲黄某某经营的“**通讯”店,使用撬棍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店内19部手机等财物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59680元。后被告人刘某甲至鲤城区小商品市场将上述手机销赃给余某乙、刘某乙、余某丙、张某某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4450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即报警。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晋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机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扣押的被盗手机19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丙、刘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余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甲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7.鉴定意见: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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