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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贪污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水县人,身份证号码3624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吉水县**乡党支部副书记,中共党员,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乡**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吉水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吉安市纪委吉水管理中心;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1998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任**村副主任;2004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村党支部委员;2011年12月至2018年3月份,任**村委会主任;2018年3月份至案发,任**村支部副书记。在其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骗取的手段,贪污公共财物共计164004.1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初,时任**村委会的会计刘某乙在登记核实汇总下**村各农户的粮食补贴面积时发现,因多年来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村计税耕地面积比全村的实际种植耕地面积多出了90.78亩,遂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刘某丙报告如何处理多出来的90.78亩耕地虚数面积。为此,刘某丙召集**村干部刘某甲、刘某丁、刘某戊和刘某乙商量,并提议将多出来的90.78亩耕地虚数面积分摊虚增到他们五名村干部名下领取粮食补贴资金,领取的粮食补贴资金由村干部自已支配,刘某丙的提议得到了刘某甲等人的认可。随后,刘某乙负责将多出来的90.78亩耕地虚数面积全部分摊虚增到刘某甲等五名村干部名下领取粮食补贴资金。直至2018年,刘某甲等人共套取133504.15元,刘某甲分得21764.7元。

因上级调查、群众举报等原因,刘某甲和**村村干部担心虚报骗取粮食补贴资金的事情被发现。2014年4月至2019年6月份,刘某甲等人退缴了38070元到村集体账上,其中刘某甲退缴8774元。

2. 2012年11月份,**乡政府分配给**村6个省级产业化专项扶贫资金申报指标,申报对象为发展了产业的2012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弥补刘某甲等人平时工作的辛苦,刘某己提议刘某甲等秧塘村6名村干部申报2012年省级产业化扶贫专项资金。刘某甲等人同意刘某己的提议。后刘某甲等六人作为2012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报上去申请省级产业化专项扶贫资金。2013年7月份,刘某甲等六人的一卡通账户均收到县扶贫办拨付的2012年省级产业化专项扶贫资金3000元,共计1.8万元。

3.2012年,刘某甲为其**村的房屋加盖了一层并在房屋前面增建了牛栏和围墙。为弥补建房的开支,2012年11月,刘某甲虚假将周某某登记为贫困户、无房户,并虚构了周某某建新房的事实,并审核通过周某某的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上报至尚贤乡政府,预留自己的一卡通账号。2013年2月份,财政拨付了1.25万元到刘某甲的一卡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骗取的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已有,金额164004.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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