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管理区**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经龙门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龙门县**管理区**村的住处充当外围“六合彩”庄家角色,接受刘某乙、刘某丙、伍某甲、邓某某、刘某丁等人的投注后,将赌资转投至俞某某处,截至被抓获时,被告人刘某甲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140867元,并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2018年10月至 2019年9月,刘某甲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使用其手机微信帐号向刘某戊、钟某某、刘某己、廖某某、伍某乙、罗某某、刘某庚等人传播淫秽视频共16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春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光盘一张、U盘一个及草稿纸一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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