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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组。2008年6月13日因犯绑架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到西秀区黑石头村昇越机动车检测站,看见检测站内铝合金窗户后便临时起意将检测站内6樘门窗共计24扇拆下,并用捡的木棍撬开铝合金,留下玻璃窗户,当日凌晨5时许,刘某将拆下的铝合金装入纤维袋拿到路边以156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经鉴定被盗铝合金窗户价值20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委托书、提取笔录、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秀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西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5.刘某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院印)

2019年7月1日 

附: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刘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因病羁押于西秀区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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