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刘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同年5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进入六安市裕安区**大市场“**瓷砖”店内,窃取现金500余元。
二、2019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进入六安市裕安区**大市场“**木门”店内,窃取现金6000余元。
三、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进入六安市裕安区**大市场“**定制”店内,窃取价值共计300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佳能牌相机一部。
四、2019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进入六安市龙河西路“****足疗”店内,窃取现金980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在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启胜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涉案相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
6.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焱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伍张(监控视频光盘肆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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