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浚县**镇**村**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系恋人关系。2019年11月9日17时许,在河南省滑县**镇**村宋某某家中卧室内,被告人刘某将保险柜内一条金项链、一只银手镯和8元现金盗走。2019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被害人宋某某女儿宋某某床上发现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遂将其盗走。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426元,银手镯价值人民币40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649元。
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48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某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财物照片共7幅;2.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涉案金项链售后服务卡复印件;财产扣押、发还清单,刘某离婚证复印件;3.证人宋某甲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价格认定中心滑价认字【2019】199号、201号、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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