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乡**村委会**舍**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都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都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沈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都昌县城万里大道明珠精致酒店寻找打伤熊某的人。王某某等人在该酒店一楼大厅等候,被告人刘某和沈某某、张某、余某某等人到该酒店五楼,让酒店打开了507客房门,该客房的曾某某误以为沈某某等人是找开房人陈某的麻烦,就联系了陈某和被害人罗某,陈某闻讯拿了两把菜刀打的与罗某一起赶到明珠精致酒店,在车上给了罗某一把菜刀。在一楼大厅陈某用菜刀逼住王某某,正在五楼的沈某某等人听说一楼有人拿刀砍人,就坐电梯下楼。在一楼电梯口将持刀的被害人罗某按住。沈某某抢下罗某手里的菜刀,用抢下的菜刀砍了罗某的背部和头部,刘某用皮带抽打了罗某,王某某用酒店的拖把打罗某,还有人拿钢管打罗某,追赶陈某。看到罗某流血受伤,刘某开车和张某一起送罗某去医院救治,张某、刘某、沈某某等人共同出资7万元赔偿罗某,取得被害人罗某的谅解,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张某、谅解书、(2018)赣0428刑初字102号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张某甲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沈某某、余某某、张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广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都公司鉴(伤检)字【2016】2073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定华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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