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住址同上,无业,群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喀什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虚构砂石料供应商,伪造虚假供应砂石料的收据,以虚构的供货商名义从公司领取货款。以刘某一名义伪造石料款单据金额241344元,冒领公司资金290000元;以刘某二名义伪造石料款单据金额860110元,冒领公司资金823250元;以杨某某名义伪造石料款单据金额277524元,冒领公司资金350000元;以况某某名义伪造石料款单据金额39888元,冒领公司资金30000元;以牛某某名义冒领公司资金95000元,总计侵占公司资金158825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所侵占资金用于赌博、偿还赌债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588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7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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