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初宏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准、制式服装,于2018年6月15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长春公安处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7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宏伟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初宏伟自称是吉林省公安厅的民警、着装人民警察制服,于2019年1月至2月间,以能帮助被害人吕某甲的姐姐吕某乙消除吸毒违法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21350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初宏伟自称是吉林省公安厅的民警,于2019年4月至5月间,以能帮助被害人于某某的弟弟梁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55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初宏伟于2019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服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账单详情、微信详情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单截图、存款明细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姜某某、吕某丙、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甲、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初宏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初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宏伟冒充人民警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初宏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初宏伟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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