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利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刘某甲(另案处理)和被害人何某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因为女朋友的事情,刘某甲提出要约何某某出来谈判。接着,刘某甲邀请饶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未满14周岁)、刘某乙(另案处理)、何某某及何某某的朋友等十多个人加入了一个微信群,刘某甲与何某某在群里争吵,何某某的朋友提出“解决不了就直接约架”,双方因此约定地点在**路***酒店附近。地点定下来后,刘某甲就让饶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过去,同时发定位给被告人利某某,让利某某过去和对方谈判,谈不成就打架,利某某应允。利某某来到**路***酒店对面的江南医药商场门口,见到饶某某等人与对方的人都已经到了,双方在吵架,利某某上前骂了对方几句,然后捡起一根木棍,朝着何某某打了几下,其他人见状也一起上前殴打何某某,饶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围着何某某拳打脚踢,致何某某受伤。何某某的朋友见状立即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何某某送至梅州市中医医院治疗。何某某的伤势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利某某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新中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新中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利某某和饶某某、杨某某、石某某共同赔偿了何某某人民币12000,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杨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 胡小芬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利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