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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136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坊乡**村**组(以上为自报)。2005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匡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珠三角环线高速**处时,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损坏。随后,被告人匡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匡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2.8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匡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广东**有限公司人民币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欣欣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8232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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