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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华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至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4日,被告人华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以十万元的价格取得东至县**乡**村的***、***山场毛竹园经营权,2018年4月,被告人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朱某某、盛某某等人,将其承包的***和***山场竹林内和竹林边阔叶树采伐,并将采伐的阔叶树林木全部出售给严某某。2018年10月30日,花园乡林业站鉴定,***、***几天林场竹子成林范围外共采伐林木株数190株,蓄积57.0683立方米,其中11株疑似枯死木伐桩,蓄积6.403立方米。2018年11月19日,东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乡**村的***山场进行鉴定,该山场采伐林木130株,采伐总蓄积为48.6立方米,其中杉木0.3立方米,阔叶树48.3立方米。

2018年6月20日,东至县官港森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华某某到所接受调查,当天华某某到官港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林权转让合同、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林木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砍伐林木99.256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童靖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住东至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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