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单位贵定县**局,组织机构代码115227234302702**,机构地址贵定县红旗路42号,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贵定县*甲组**、**。
诉讼代表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71********,贵定县**局办公室**。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65********,汉族,在职大学本科,原**贵定县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住贵定县**栋**单元**号。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贵定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决定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我院决定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贵定县**局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某甲利用担任贵定县*甲组**、*甲组**、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颜某某、唐某乙、罗某甲谋取利益,收受颜某某等人现金3.6万元人民币和53°飞天茅台酒6瓶(价值人民币0.7194万元),共计人民币4.3194万元。
(1)收受颜某某人民币0.6万元。
唐某甲利用担任贵定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颜某某承接贵定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颜某某协调借款15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甲在贵定县**局其办公室内收受颜某某0.3万元人民币;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甲在贵定县**局其办公室内收受颜某某0.3万元人民币。
收受唐某乙人民币2万元和6瓶53°普通飞天茅台酒。
唐某甲利用担任贵定县**局**的职务便利,在唐某乙承接贵定县201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3标段等工程项目过程中,为唐某乙协调处理工程项目上的困难。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甲在贵定县**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唐某乙2万元人民币金;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甲在贵定县高速公路匝道口收受唐某乙6瓶装53°飞天茅台酒1件。
(3)收受罗某甲人民币1万元。
唐某甲利用担任贵定县*乙组**、**的职务便利,为贵州**有限公司**罗某甲在工程材料询价过程中提供帮助。2016年底的一天,唐某甲住院期间在贵定县人民医院病房内收受罗某甲人民币1万元。
2.单位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某甲在担任贵定县*甲组书记**、**期间,与都匀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商议决定,由贵定县**局将部分工程设计项目交给**公司承接,**公司则向贵定县**局支付一定比例的回扣。
2015年至2016年,唐某甲代表**局收受**公司回扣共计17.6万元人民币,用于贵定县**局支付发放单位职工补助、外出考察、对外跑项目、单位接待用品和车辆维修等费用支出。
3.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
(1)2015年1月至2月期间,时任贵定县**局**的被告人唐某甲与局班子成员口头商量后,决定向黔南州**工程队第六分队借款给职工发放福利。便安排贵定县**局下属的黔南州**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定县勘测设计研究室(以下简称设计室,系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向黔南州**工程队第六分队(以下简称**分队,系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借款8.6万元现金,并将该笔款项交由设计室出纳汪某某私自保管。2015年2月13日,唐某甲安排汪某某将款项以现金方式分发给贵定县**局43名干部职工,人均分得0.2万元;2016年1月至2月期间,唐某甲安排贵定县**局副局长**罗某乙以签订虚假聘用合同的方式,将该8.6万元款项进行冲抵。
(2)2016年2月初,唐某甲又与其他班子成员口头商量后,以设计室与第六分队签订虚假聘用合同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17.8万元,后于2016年2月初由贵定县**局财务室将17.8万元中的8.9万元分给贵定县**局89名干部职工,人均分得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搜查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相关项目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唐某乙、罗某甲、谭某乙、罗某乙、桂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唐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利用担任贵定县*甲组**、*乙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颜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颜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319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贵定县**局,在与都匀市**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人民币17.6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甲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贵定县**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7.5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唐某甲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贵定县**局、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在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及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唐某甲家属在案发后已经部分退回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瑞
检察官助理吴道超
2020年1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调查卷宗十三册、检察副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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