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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单位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镇**村。法定代表人吕某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清市**镇**村**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71********,山东省临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清市**镇**村**号。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聊城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3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临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律师,临清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聊城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案后,本院追加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为被告。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吕某甲,经营范围为棉花收购,棉短绒、估次棉加工、销售等业务。2013年6月26日,经吕某甲具体办理,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采用和其它公司最高额联保借款方式,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取得贷款4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4年6月24日,借款用途是采购皮棉。在申请该笔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吕某甲向银行提交了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3月份的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虚假的向临清市洪瑞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购买皮棉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夸大公司经营规模,编造贷款用途,取得银行信任。取得贷款后,吕某甲将350万元用于山东**纺织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余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或借与他人。山东**纺织有限公司验资后,将350万元归还吕某甲,吕某甲将350万元转给其弟弟吕召铎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11月7日,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偿还贷款1891973.2元,利息8026.8元。剩余贷款2108026.8元、利息2280506.56元未还。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和联保公司无力还款,该笔贷款已为损失级别。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吕某甲被临清市公安局金郝庄派出所抓获,移交聊城市公安局。吕某甲到案后对骗取贷款事实供认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贷款档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等;2.视听资料:证人闫某某、吕某乙电话录音;3.证人证言:许某、李某、王某某、吕某丙、张某某、周 等人证言;4.被告人吕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临清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吕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彦喜

检察官助理:任慧燕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被羁押在临清市看守所;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现居住在临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86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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