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9820******,住所: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娄某某,兼任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70982********,任******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住山东省**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王某被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新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有限公司经理娄某某为了平账,在没有从被告人王某手中购买货物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8%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总金额:1316239.31元,税额:223760.69元,价税合计:1540000.00元。被告人娄某某将16份发票经由*****有限公司认证并抵扣,抵扣税款税额:223760.69元。
2019年5月16日,王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崔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有限公司经理娄某某、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有限公司、娄某某、王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限公司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清友
李娴娴
2019年10 月14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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