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洛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经营范围:蔬菜瓜果、林果、苗林、花卉、树木的种植与销售;旅游项目开发;婚庆礼仪服务;园林绿化,物业管理。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洛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三山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租该村***路和**路交叉口的260亩山坡地(依据洛阳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数据库显示:2017年10月在基本农田划定前,该地块属于一般耕地),合同约定“按照土地用途自主决定各种生产经营项目”。
2017年10月21日,**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由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公司园区内北侧31亩土地区域内建设钢构玻璃温室大棚项目,面积约7200平方米,并约定双方的收益分配。该项目于2018年10月份基本完工。
2018年2月6日,**公司与马某(另案处理)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马某建设性投资于**公司温室大棚南北两侧合计4000平方米的覆土式窑洞及周边停车场、广场等项目建设,该项目于2018年8月基本完工。
上述建设项目均未取得高新区土地部门的审批,并且所建设土地于2017年10月被国土部门划定为基本农田予以公示。
2017年12月25日以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多次要求**公司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筑,但是该公司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且又继续扩大违法影响,建设园区内道路、停车场、广场、商铺等花卉市场项目。
2018年11月12日,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出具的《洛阳******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报告》显示:洛阳******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三山村集体土地建洛阳******项目。经实地勘测,占用土地总面积为52.670亩,地类为旱地51.572亩,公路用地1.098亩。由于该宗地内建房及硬化地面,其行为已造成了44.702亩耕地(其中38.360亩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案发后,上述花卉市场中的温室大棚、南北面及西面的窑洞及停车场已全部拆除,所处地面已恢复种植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洛阳******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2、被告单位洛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
3、被告单位洛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5、洛阳市第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测报告;
6、土地违法案件地类确认表;
7、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洛阳******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报告》;
8、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关于洛阳******有限公司破坏基本农田的核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洛阳******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花卉市场,已造成了44.702亩耕地(其中38.360亩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 飞
王秋丽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单位洛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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