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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单某某盗窃案件)(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高安市人,家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来到高安市**镇**市场,在将摩托车停在**市场最北边路口围墙旁边后,在**市场里面闲逛。待单某某准备骑车回家时,看见距其停摩托车五六米远的位置停放着一辆未拔车钥匙的新的牌的红色电动车,遂将该辆电动车骑走并藏在**公路上的**加油站旁边。随后返回**镇**市场将自己的白色踏板摩托车骑回家。第二天,单某某乘坐公交车来到**加油站,并将其所盗电动车骑回家。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被盗的该辆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4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纲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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