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镇**村**委**,现住本村,无业。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镇**村**委**号,现住**镇**村,系西安**在校**。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某、王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借用王某的手机将被害人薛某甲骗至子长市瓦窑堡镇*******饭馆门口,随后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将薛某甲带至子长市******侧巷子内一个无名招待所二楼204房间。到了房间后王某某、某某某因之前薛某甲说过他们的坏话,用拳头、拖鞋、枕巾对薛某甲进行殴打,并将薛某甲的手机拿走,防止薛某甲报案。晚上睡觉时王某某指示李某某照住薛某甲。直到第二天中午三人又将薛某甲带至子****店,最后来到***小吃城吃饭,在吃饭时薛某甲趁机借用小吃城厨师张某某的电话给薛某乙打电话求救,随后薛某乙报案至子长市公安局后将薛某甲解救。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控制薛某甲人身自由大约23小时左右并对其殴打。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提取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薛某甲人身自由大约23小时左右,期间某某某和王某某对被害人薛某丙有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晓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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