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3月20日复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卜某某以每套(储蓄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开通国际漫游的联通电话卡)300元的价格共收买王某某、李某某银行卡5套,然后以每套600元价格卖给上线白胜(另案),从中挣取差价。同时卜某某将自己的2套银行卡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卖给白胜。白胜将收买的上述银行卡卖给张某某(另案),张某某将银行卡再次出卖给他人。
2018年8月,被告人卜某某在得知王某某卖出的建设银行卡进钱消息后,产生了将卡内款项占为己有的想法,便联系王某某注销并补办新卡,卜某某将该卡中12600元取出,分给王某某4000元,剩余现金自己挥霍。
2018年9月,被告人卜某某在得知自己卖出的工商银行卡进钱消息后,产生了将卡内款项占为己有的想法,其通过挂失银行卡方式将该卡中106755.10元从银行柜台取出,后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详单;
6、扣押清单;
7、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无视法制,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玲
2020年5月5日
附: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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