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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淳安县**乡**村**号2017年9月3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2月28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占某某先后多次在淳安县***镇**弄、**路等地,通过撬开上述地点楼下柴间门锁的方式,进入多个柴间内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占某某在**弄*号两个柴间内窃得废纸等物品若干。

2、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占某某在**弄*号唐某甲柴间内,窃得桔子若干及现金人民币70余元。

3、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占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弄**号楼下盗窃2个柴间,其中在卢某某的柴间内窃得空调内机一台。

4、10月31日晚,被告人占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路*幢柴间内,窃得废纸、废铁等物品若干。

5、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占某某在**路**幢楼下三个柴间内,窃得废纸若干、钢管一根、废铁三袋、电线和钢筋各一捆等物品并置于柴间门口,后被当场抓获,被盗物品被扣押。经淳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5元。

案发后,被告人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吴某甲、唐某甲、卢某某、方某某、吴某乙、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唐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琦倩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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