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3时35分许,卢某某驾驶车牌为川******的小型面包车从遂宁市三新场镇往遂宁城区方向行驶,行至遂宁市**镇**街**号处,与同向行驶由吴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的二轮电动车尾部相撞,致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形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丧葬费4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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