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白城市新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吉GKV***号小型轿车在德广街与丽江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9.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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