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74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1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赌资358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微信号139********(昵称**)注册手机APP“安徽麻将”,创建ID******的游戏账号“**”,并创建ID****** 的“共享娱乐”游戏亲友圈,先后邀约张某某、王某某、牛某某、汤某某、朱某某等30余人加入该亲友圈,在该亲友圈创建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输赢以1积分2元结算。期间,卢某某建立支付宝群聊,供参赌人员相互联系发送赌博信息、结算赌资等,并按每局从中收取人民币4元的“房间费”。截至案发,各参赌人员在该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合计2447局,输赢积分合计160495分,涉案赌资合计人民币320990元,卢某某共收取房间费人民币9000元左右。
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处罚,其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9********。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