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派出所,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曾因抢劫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2月1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多次驾驶吉A6****黑色JEEP指南者SUV汽车在长春市宽城区北十条附近、长春市绿园区华港二手车市场等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汽油)危及公共安全。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吉A6****黑色JEEP指南者SUV汽车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十条街荣旺天下G区对面小桥时将给人加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车上查获并扣押9桶20升装汽油共100余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出监人员信息检索明细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车辆大数据应用系统过车详情、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文书;
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汽油),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岩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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