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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卢**,女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19******232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执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后于当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卢**在罗平县**镇***大道*******门口,将张**放在手提箱内的一部价值2106元的VIVO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的称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卢**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苍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887(保证人:卢**,联系电话:135****47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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