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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242001********,汉族,初中,住江西省宜丰县*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10 月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易某某(在逃)从宜丰县骑车窜至高安市,在瑞阳大道现代网吧门口时,看见受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的鬼火助力车,于是吴某某、易某某两人负责望风,卢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盖子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车偷走。次日,卢某某将偷来的车子以870元价格卖给邬某某。

2、2019年10月27日晚上10 时许,卢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从宜丰窜至高安,在高安市仁德医院门口看见受害人武某某停放的蓝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于是吴某某在附近望风,卢某某采取接线搭火的方式将三轮摩托车偷走。后卢某某骑着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吴某某则骑着他们骑过来的助力车来到罗马浴城附近,将在人行道上的两辆助力车(一辆是蓝某某的,另一辆车主未找到)搬上三轮摩托车,后两人骑着车子离开高安市回到宜丰县。2019年10月31日卢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5日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共价值人民币10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同案人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5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纠集未成年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旋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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